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供销社副主任史某、原物资回收公司经理袁某、原干鲜果品公司经理施某、原供销社土产公司经理贾某四人利用企业改
制期间,虚报冒领补助费、清欠款;隐瞒单位拆迁补偿费不入账,而中饱私囊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年、二年和十三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
2001年蚌埠物资回收公司欠曹某21万余元工程款。在龙子湖区法院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调解:物回公司一次性支付曹某17.5万元,余款4.4万元曹某放
弃。2006年物回公司破产清欠结束后,由施某将钱套出后,袁某、史某、施某分别得赃款1.9万元、1.5万元和1万元。
在2004年该市物回公司破产清欠期间,袁某下属的蚌埠市开源物回公司经理吕某曾在2000年垫付职工锁某医药费12.6万元。袁某找到分
管企业改制工作的史某,经史某同意,吕某于2004年9月以集资款的名义,从物回公司领回上述医药费。吕某在2006年5月通过袁某送给史某人民币1万元
以示感谢。2005年10月,物回公司袁某利用公司在破产期间,他列了一份署名为“盖某某、管某某”等五人工伤补助清单,史某安排人员从清算组领回2万元
的工伤补助款,付给盖某某、徐某每人2500元。余款经史某同意和签字领出。袁某、史某各分得4000元。余款均分给贾某等人。
2005年下半年,史某、贾某等人将蚌埠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补偿款20万元私分。蚌埠市另一房屋开发公司拆迁该市土产公司西郊商场时,
贾某提出让开发公司补偿款部分转入蚌埠市供销社,另外再给一部分现金不在协议中反映。2003年9月18日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开发公司按照贾的要求转给
市供销社200万元,另25万元给了现金。25万现金中贾某分得赃款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