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和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草案)
[size=2]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交通厅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交运[2006]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促进和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企业、车主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 主要目标
经过努力,使我市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根本好转,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提高;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基本形成;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体系初步完善;以自有资产运作为主,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基本建立;统一开放,服务规范,竞争适度有序的出租汽车市场新格局逐步形成。
三、 具体措施
(一)建立规范的出租汽车许可管理机制
1、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继续实行**主导下的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总量控制。
2、出租汽车经营权属公共资源,实行限期使用,对2000年以前获得经营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2000年至2007年底),其在第二轮出租汽车更新中享受经营许可延期优惠的继续有效。出租车经营许可,实行一车一证,经营期满和其它原因车辆终止经营的,经营权许可终止。
3、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城市人口、城市基本设施建设、运价、出租汽车的供求情况和城市公共交通其他运输方式发展情况等因素。当城市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70%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召开听证会,确定新投放运力的车型及数量,经市**批准后实施。
4、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采用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具体招投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5、严禁私下转让、出租出租汽车经营权,对擅自转让、出租或倒买、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吊销经营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
1、交通运管部门应建立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完善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把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进入和退出出租汽车市场的主要依据。
2、出租汽车企业要为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做到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四公开,自觉接受驾驶员和社会监督。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管理。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信誉管理档案,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基础信息完整记录,并进行跟踪管理。对其经营行为实行动态监管和量化考核,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查询与通报制度,将信用实绩作为今后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的主要条件。(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积极推进出租汽车自有资产企业直接经营,在过渡期内允许挂靠经营
1、自有资产直接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企业投资购置车辆,承担主要经营风险,并承担车辆的税费。
(2)企业与其聘用的驾驶员,应签订统一制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和运管部门统一示范文本的员工服务合同,分别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运管部门备案。
(3)企业按照规定为驾驶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
(4)企业年平均车辆规模不低于100台。
2、积极推进自有资产企业直接经营的主要措施:
(1)鼓励具备条件的内资和外资企业参与我市出租汽车经营,对目前在营运的出租汽车进行收购、兼并和重组,收购、兼并、重组的企业必须实行自有资产直接经营。由交通运管部门重新许可,许可期限为6年。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原经营者。
(2)对2007-2009年底前经营许可到期或经批准延期期满车辆退出经营的,原经营者退出,原许可一律终止。
3、积极推进自有资产直接经营的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实行自有资产直接经营的企业,享受市新办企业优惠政策,需过户的车辆,免交车辆交易相关税费。
(2)对因实行自有资产直接经营的企业需过户车辆的,原挂靠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可直接办理出租汽车相关证、照的转籍、过户手续。
(3)对采用收购出租汽车方式实行自有资产直接经营的企业,允许经营期间更新一次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许可期限再顺延6年。
4、积极推进自有资产企业直接经营的过渡期管理:
对2007-2009年底前经营许可到期,车辆尚未达到报废期限的,可继续选择挂靠经营,由原车主重新申请许可,车主在经营权到期30天之前,向运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运管部门对照车辆技术状况、经营服务质量状况等标准审核后,在经营权到期15天之前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重新许可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重新许可;未获得重新许可的,不得继续营运。延期经营实行一年一许可,直至车辆退出经营。在延期使用期间,车辆不允许更新;在延续经营期间,因车辆达不到技术等级要求或因车辆报废、擅自转让的,经营许可自行终止。
四、优化出租汽车经营和发展环境
(一)积极开展出租汽车行业的文明创建工作。开展文明服务、诚实守信等方面的宣传和实践活动,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在车容车貌、仪容仪表、营运安全、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积极引导建立健全出租汽车企业工会组织,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的行业内部管理活动,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科技手段。建立使用集车辆调度、安全防范、信息采集、行业管理“四位一体”的出租汽车卫星定位系统,及时准确掌握行业运行动态,提高出租汽车营运组织能力和服务水平,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统一采集处理出租汽车营运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上下站、禁停区,在综合考虑交通安全畅通和方便市民乘车等因素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出租汽车提供“招手即停,即停即走”的便利条件,并在火车站、汽车站、客轮码头设置出租汽车专用通道。
(五)在市**的统一领导下,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打击非法营运,净化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六)交通部门作为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汽车市场营运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具体制订出租汽车管理相关服务规范,会同**部门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处理。
(七)**部门要加强出租汽车出城治安管理,切实保护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打击盗抢出租汽车、非法营运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预防和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件,维护社会秩序。
(八)物价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进行适时调整。要完善运价与油价的联动机制,监督规范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性收费。负责查处各种经营性乱收费行为。
(九)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交通部门及时落实国家各项补贴费用工作。监督规范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对各种政策性收费的管理工作。落实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费,确保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开展。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企业用工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关系。
(十一)市监察、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信访、地税、质监、环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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