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网's Archiver

死也要上访!! 发表于 2008-8-21 19:44

安徽省明光市法院法官、**官员勾结黑社会霸占农民千亩渔塘事件!

各位朋友:
大家好!
我们是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涧溪镇的农民和渔民。1994年3月18日,丁守云、董叶好等12户以合伙入股方式投资兴建杨郢洼兴旺圩渔场同时与女山湖镇**签订承包合同,并推举董叶好为渔场负责人。1998年又吸收孙建多入股。近10年来,兴旺圩渔场向女山湖镇**交纳近20万元承包费。同时,我们13户农民花费四十万元,兴建了上宽4米多、底宽40米左右、高4米多、长1500米的大圩坝,还购置了两条挖泥般,购置了网具、网桩、电力设施、房屋及其它生产工具,形成了近400亩的实养水面。1999年7月份,我们又以董叶好名义和明光市女山湖镇**续签了五年兴旺圩承包合同。而近几年,渔场负责人董叶好挪用渔场资金十几万元,严重侵犯了合伙人的利益。2002年8月24日,渔场股东丁守云、孙建多代表10户股东将《关于终止承包兴旺圩代表人代表资格的请求》送给女山湖镇党委书记刘剑明手中,声明终止董叶好渔场负责人资格。之后,董叶好与各合伙人之间矛盾进一步激化。
   2002年12月28日,兴旺圩渔场负责人董叶好没经其他12位承包户同意,私自将渔场转包给张玉田,2003年1月24日,董叶好和张玉田带领40多人到兴旺圩殴打丁守云、孙建丽等人。因兴旺圩尚有2002年投放的价值20多万元成鱼虾未捕捞及兴旺圩价值几十万元的设施(含圩坝)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占,丁守云等8位承包户不得不于2003年1月26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董叶好和张玉田水面转包合同无效。法院判决董叶好转包给张玉田的承包合同无效。董叶好和张玉田自知理亏,便解除转证合同。在诉讼中,丁守云等人请律师调查得知,2003年2月12日,明光市女山湖镇**和董叶好达成终止兴旺圩水面承包合同的协议。2月13日,女山湖镇府又将兴旺圩承包给张玉田。2月20日,董叶好和张玉田解除了双方于2002年12月28日签订的转包兴旺圩合同。2003年2月19日晚上,董叶好、张玉田纠集三十多人窜到兴旺圩称他们已“接管”兴旺圩。2月24日,恶霸张玉田带黑道人到股东家中打伤家属杨华丽、杨春英、赵治华。3月24日,黑邦老大张玉田又带领60余人持刀棍闯入股东孙建多和丁文家中对其全家殴打,丁文被他们用刀逼着在众人面前下跪。他们扬言,哪个股东不听话就把谁家毁了,把人搞死,其气焰十分嚣张,据我们所知,张玉田与明光市**局的一个副局长关系密切,以至**机关有警不出,有案不查。
我们为此事曾向省**上访,而明光市**在将我们从合肥带回来时,曾表态妥善解决此事,并要求我们到法院起诉,我们按此要求,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法院。为此,我们聘请了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向明光市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法院认为焦点有两个,一是有无证据证明我们与董叶好是合伙关系;二是女山湖镇**是否知道这一合伙关系。庭审中,我们向法庭举证了以下证据:
1、        98年3月25日,孙建多与董叶好、丁守云代表兴旺圩渔场十二名股东签订的“吸收股份协定书”,证明兴旺圩渔场自98年有十三股东,且是共担风险。
2、        明光市法院[2002]明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董叶好于2000年5月8日在**机关的陈述能够证实8名上诉人与董叶好之间是合伙承包兴旺圩的。
3、        2003年1月26日,8名上诉人起诉董叶好、张玉田的“民事诉状”和明光市法院[2003]明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能够证明上诉人和董叶好之间是合伙关系,张玉田对此是明知的。
4、        原女山湖镇党委书记、现任明光市政协副主席傅守乾的证言和现任女山湖镇人大主席周国之的证言,均能证明女山湖镇**是知道上诉人丁守云等8人与董叶好之间是合伙承包兴旺圩的,董叶好仅仅是各合伙人的代表。
5、        2002年7月18日,经兴旺圩绝大多数合伙人讨论决定终止了董叶好的代表人资格,并书面通知了女山湖镇**、党委。这由陈宜华副市长、陈惠明、周国之的证言能够印证。
6、        龚定良、周国之的证言及第三人张玉田当庭陈述,能够证明2002年年底,董叶好因和大部分合伙人发生矛盾而私自将兴旺圩转包给张玉田,继而丁守云等人上诉至法院,证明女山湖镇**在明知合伙人之间有矛盾情况下于2002年2月12日和董叶好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应属于恶意串通,是非善意的。
通过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我们与董叶好是合伙关系,女山湖镇**也明知这一关系,而我们合伙人曾书面通知女山湖镇府罢免了董叶好合伙人代表资格,也说明女山湖镇府与张玉田、董叶好恶意签订的收回和转让兴旺圩的协议无效,我们对兴旺圩仍有合法的承包权。
但令我们意想不到的是在大量的证据事实面前,明光市法院居然判决我们败诉,说什么我们没有证据证明我们是合伙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女山湖镇**知道我们是合伙关系。
我们认为这一结果从表面上看,虽然只是一个普通的判决,但实质上反映了法院及有关部门的一种错误的思想观念,即办案、办事不从广大老百姓的利益出发,而是从本位出发,官官相护,这一做法不仅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且从根本上背离了人民的利益,背离了“三个代表”的宗旨。....书记曾指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心为民所想”。但从对这件事的整个过程来看,我们看到的是为权谋利,为权办事,而将我们老百姓的利益弃之不顾,这种做法不仅反映了有关部门在思想上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党和**在老百姓心中威望,我们收到法院的判决后,连周围的老百姓都感到气愤和不解,纷纷指责明光法院判案是无法无天。
这几年,我们几户农民和渔民上诉、上访和被打伤住院费用,已经倾家荡产,走投无路。我们的冤情得不到解决,死都不会瞑目。电视上天天说,构建和谐社会,连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和冤情得不到解决和申诉,哪里有和谐和稳定可言!但是,我们始终坚信党能救我们!腐败只是少数人,我们相信**和法院一定能为民着想,将此事妥善解决,还人间一个公道,还百姓一片青天!我们也有信心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直到公正圆满地解决此事。
上访要求
1、        请求立即终止兴旺圩2003年2月13日女山湖镇**与张玉田所订的转包合同,并撤除圩内对方所有人员。
2、        对我们原订的2004年未到期合同,我方重新推举代表人签订并延长承包期。
3、        我方2002年未捕捞20多万元的鱼虾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4、        损坏原圩实施和哄抢的集体物资按质赔偿。
5、        对影响我们合伙养殖户近几年投放,生产,经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6、        对三次带有黑社性质殴打伤害我方合伙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一切医疗费用。
此致
敬礼!
上访人:丁守云、丁文、孙建多
段广玉、董叶祥 、杨殿武
孙建权、董业宏         
联系人:安徽省明光市涧溪镇九塘村丁守云  0550—8756087   邮编:239461
                      2008-8-21      
电邮:[email]dinglenchao@yahoo.com.cn[/email]

mgwlc 发表于 2008-9-1 21:16

:wph (186):

穷人2008 发表于 2008-10-11 22:06

斗争去,朋友!
建议请律师控告。

页: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6.1.0  © 2001-200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