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劳教监督关口前移
安徽芜湖:劳教监督关口前移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办公室的有关人员给该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张蕾打来电话,邀请其派员参加该市公安部门即将开始的劳动教养执法检查。
公安机关的劳教部门为何要邀请民行检察部门?芜湖市检察院检察长谢效珉解开了记者心中的疑问。他说,劳教部门是根据该市检察院、法院于2007年12月联合制定的《关于劳动教养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向民行检察部门发出邀请的。对劳动教养工作进行监督,以往一般都是检察院监所部门的职责,但依据这一规定,这项职能已经延伸到了民行检察部门。
据介绍,以往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对劳动教养活动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的执行监督,而在劳动教养审批过程中,如何监督公安机关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合法性,以及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上则相对显得薄弱。芜湖市所作出的这一调整,不仅可以将监督的关口前移,解决监督滞后的问题,而且在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上也有了较大的充实。今后该市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活动的监督,将主要采取备案审查、参加聆询、对行政相对人复议案件的监督、对法院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联合开展执法检查等五种方式。
记者注意到,《规定》的许多措施都属于硬性规定。《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备案材料中,发现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劳动教养的情形,或不应决定劳动教养而进行劳动教养的情形,应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复查意见反馈。公安机关决定组织聆询劳动教养审批案件,应在组织聆询前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聆询时设检察员席,聆询后,主持人应当听取出席聆询的检察人员意见,并写进《聆询报告》。被劳动教养人员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的,公安机关在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及时告知检察院,检察院可派员旁听,并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记者 吴贻伙)
来源:《检察日报》
创建时间:200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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