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位寿县在沪农民工 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color=Magenta][size=5]随着法制教育的普及和提高,外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在不断增强。日前,五位寿县在沪农民工诉上海市劳教委劳动教养决定一案,已经两审终结,现已依法判决撤销上海市劳教委对张某等五位寿县在沪农民工作出的(2007)沪劳委[审]字第20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同时,判决上海市劳教委以每日73.3元的标准,支付给张某等五位农民工赔偿金,自2007年1月23日起计算至解除羁押时止。2006年12月25日下午,寿县在沪农民工张某酒后骑车回住处,当行至浦东新区三林镇东明村北张家宅20号附近时,与同住此处的余某母女等三行人发生交通纠纷,继而发生厮打。余的丈夫林某闻讯赶至现场指责张,并将倒地的张某骑在身下,此时张的同乡杨某、吕某闻讯来到现场,双方发生互殴。事后,张某认为自己被打吃亏,再次邀集杨某等四位寿县老乡到林家院内欲行报复,此时,余的弟弟也相继赶到,双方言语不和,又发生厮打。后张某等五人被警方抓获。2006年12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张某等五位寿县农民工执行刑事拘留。2007年1月23日,上海市劳教委以寻衅滋事为由对张某等五人分别作出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和一年的决定,该五位农民工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酒后在小巷中骑车回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纠纷,引起口角,继而厮打属实,但双方发生厮打系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蓄意挑衅,因此,张某等五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size][/color] 这是民众法制意识提高所带来的新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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